第一条 本工作办法适用于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开展的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订工作。本工作办法说明了标准修订工作的原则和机制。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建立并委托标准修订小组定期对标准进行修订,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审议。标准修订通过后,向社会发布并提交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标准修订的原则遵循全面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原则上每年进行常规修订,五年进行全面修订。
第四条 标准修订小组追踪、学习最新的世界性或地区性的医学教育标准,将国际医学教育先进理念作为标准修订的参考。
第五条 标准修订小组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国内各相关利益方关于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网上公开收集标准反馈意见的渠道和机制;定期面向学生、教师、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用人单位、认证专家、社会公众、主管部门等开展标准修订的调研、座谈及研讨等。
第六条 标准修订小组汇总整理相关信息形成修订建议后提交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可以在工作会议现场或者以电子邮件征询意见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通过审议的标准在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并提交教育部备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
第八条 对本办法条款的增删和修改,均需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