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教育部成立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的专门组织。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工作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致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实质等效的院校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实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保障临床医学专业教育质量,促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处办公室和工作组组成,负责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和完善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标准及认证办法;
(二) 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三) 开展有关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 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研究;
(五) 指导学校和认证专家的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六) 承办教育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享有审议权、表决权和知情权;
(二) 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按时完成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 对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遵守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纪律。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 负责召集并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 组织制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履行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完成相关工作;
(二) 履行主任委员委托的相关职责;
(三) 履行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重大决议由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发起临时会议。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方为有效。委员应按时参加全体会议,若因故不能参会,需书面请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审议决策院校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结论;
(四) 处理认证过程的反馈与申诉;
(五) 审议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宜。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对需表决形成结论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结果以超过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如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事宜审议投票两次均未形成有效结论,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进行调整,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委员连续2次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履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删和修改,均需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