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章程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医学部。

第二条秘书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秘书处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致力于持续推动与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实质等效的院校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各项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执行工作委员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对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负责认证考察、内部制度、经费、会议、国际交流合作等日常事务的管理,持续推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秘书处由秘书处工作组和秘书处办公室组成。

第五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工作组成员若干,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若干。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作委员会与教育部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国家有关部委、国内各医学院校、国外认证相关机构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标准修订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推进标准修订的全面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负责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日常工作,按照《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要求,建立规范的认证工作流程。

(四)负责认证投诉和申诉相关材料的收集、传递和归档。

(五)组织建立认证专家库,并定期组织专家培训。

(六)完成工作委员会各项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包括组织召开工作委员会定期工作会议、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国内外交流、组织研讨班等。

(七)建立和维护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扩大临床专业认证和工作委员会的影响力。

(八)做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文件材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分类保管。

(九)管理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相关经费。

(十)管理工作委员会公章和工作委员会各项资产(含无形资产)。

(十一)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秘书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出席秘书处工作会议,享有知情权、表决权;

(二) 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按时完成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 对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遵守秘书处各项工作纪律。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秘书处每年召开至少二次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会方为有效。秘书处成员应按时参加全体会议,若因故不能参会,需书面请假。

第九条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起草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起草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讨论、优化认证流程和工作文件;

(四) 收集、讨论认证标准的修订意见;

(五) 收集、处理认证过程的投诉与申诉;

(六) 讨论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宜。

第十条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秘书处工作组成员进行调整,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成员连续2次缺席秘书处全体会议;

(二) 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履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删和修改,均需经秘书处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废止。解释权归秘书处。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