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制度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申诉制度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和《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对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开展认证。为保障被认证院校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认证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申诉制度。

一、 申诉机构

(一)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申诉事项的收集、传达和存档。

(二)教育部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事项,组建申诉专家组及仲裁决定建议。

(三)申诉专家组负责开展申诉事项的调查、审议及给出决定建议。

申诉专家组成员由5位专家委员会委员(组长1位、组员4位)和1位秘书组成,组长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申诉专家组成员需遵循利益回避原则:1.与申诉院校无利益关系;2.不能为工作委员会委员。

二、 申诉主体和申诉范围

(一) 被认证院校对工作委员会做出的认证结论不服的;

(二) 被认证院校对工作委员会撤销认证结论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诉程序

被认证院校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秘书处将申诉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同意受理后组建申诉专家组处理。申诉专家组将决定建议提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申诉决定。

(一) 提出申诉

1.认证结论在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发布后,如被认证院校对认证结论不服的,需在公示期间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包括申诉书及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材料。若公示期间的10个工作日内被认证院校未提交书面申诉,工作委员会做出的认证结论将视为最终结论。

2.关于撤销认证结论的决定在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发布后,如被认证院校对撤销认证结论的决定不服的,需在公示期间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包括申诉书及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材料。若公示期间的10个工作日内被认证院校未提交书面申诉,工作委员会撤销认证结论的决定将视为最终决定。

(二) 申诉受理

1.专家委员会审议秘书处上报的申诉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被认证院校的申诉。如申诉被受理,专家委员会组建并授权申诉专家组通过材料调阅、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认证院校的申诉开展调查、审议及给出决定建议。

2.在申诉审议之前,申诉院校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但在撤回申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三) 申诉审议及决定

1.申诉专家组通过听证会进行申诉审议,给出决定建议。听证会出席人员包括:

(1) 被认证院校对工作委员会做出的认证结论不服:申诉专家组、被认证院校代表(不超过3人)、认证专家组代表(不超过3人)和工作委员会代表(不超过3人)。

(2) 被认证院校对工作委员会撤销认证结论的决定不服:申诉专家组、被认证院校代表(不超过3人)、工作委员会代表(不超过3人)。

如有必要可通过秘书处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2.申诉专家组通过专家委员会授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及听证,并做出决定建议。申诉专家组将决定建议提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申诉决定。专家委员会可以通过现场工作会议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仲裁。

3.申诉决定包括:(1)维持原认证结论;(2)变更原认证结论。申诉决定由秘书处在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院校和工作委员会。


附件1:申诉流程图

附件2:申诉书

附件3:申诉决定通知单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