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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1-05-28 12:42:00     新闻来源:     浏览:79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完成工作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条 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秘书处人员组成

第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组人员三部分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工作组人员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所在学校推荐,教育部批准,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

第二条 秘书处常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工作委员会与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国家有关部委、国内各医学院校、国外认证相关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 负责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日常工作,按照《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要求,建立规范的认证工作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1. 接受与组织审议被认证教育机构的认证申请,并通告审核结果;

2. 负责与被认证教育机构的工作联络,确定认证现场考察时间及相关安排;

3. 组建认证专家组并征求被认证教育机构意见;

4. 公示工作委员会关于被认证教育机构的认证结论建议的审议决定;

5. 将公示后的认证结论建议报告给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

6. 与认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组织建立认证专家库,并定期组织专家培训;

第四条 完成工作委员会各项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包括组织召开工作委员会定期工作会议、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国内外交流、组织研讨班等。

第五条 建立和维护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网站,借助网站、工作简报等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扩大临床专业认证和工作委员会的影响力。

第六条 做好临床专业认证相关文件材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分类保管。

第七条 管理临床专业认证的相关经费。

第八条 负责工作委员会公章和工作委员会各项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完成工作委员会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归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所有,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2011年5月28日